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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杨伟国、刘碧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国,刘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国,男,汉族,1950年10月2日出生,住华安县。被执行人:刘碧芬,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与被执行人刘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了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祥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