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鲍菊妹与包榜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菊妹,包榜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鲍菊妹,女,197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人,农民,住武山县城关镇滨河路142号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包榜定,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马力镇北九村。本院在执行鲍菊妹与包榜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榜定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但名下有长城牌小轿车一辆,随即我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钱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臧 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