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潮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潮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700号原告: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塔山农贸市场北楼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29198920。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潮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潮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海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