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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李洪,张叔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李洪,张叔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6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4506154167。负责人:赵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男,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京城,男,该公司信贷员。被告:李洪,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张叔均,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被告李洪、张叔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