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管三琴与绍兴县翔铭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三琴,绍兴县翔铭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737号原告:管三琴,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绍兴县翔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北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1000082647。法定代表人:詹春仙。原告管三琴与被告绍兴县翔铭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管三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三琴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申请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管三琴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盛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