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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梁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1号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官兰,总经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卫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