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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阳露与谢茂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阳露,谢茂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民初2166号原告:郭阳露,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洲,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茂城,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郭阳露与被告谢茂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阳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茂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现已审理终结。郭阳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茂城偿还郭阳露借款365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6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谢茂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郭阳露与谢茂城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谢茂城编造了各种事由向郭阳露借款,郭阳露先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14次向谢茂城支付共计38480元。2016年3月24日,谢茂城曾通过支付宝向郭阳露还款3000元。此外,因在郭阳露的借款中,有部分款项是通过好期贷、借呗等互联网金融工具贷款所得,谢茂城当时承诺会承担因贷款产生的利息等相关费用。2016年4月7日,在谢茂城发给郭阳露的短信内容中,谢茂城承认尚欠郭阳露36500元。此后,郭阳露多次向谢茂城催讨欠款,谢茂城拒不偿还。综上所述,郭阳露与谢茂城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支持郭阳露的诉讼请求。谢茂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谢茂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郭阳露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谢茂城是支付宝账户“17×××90”(昵称“禽兽不是受”)的使用者,同时是手机号为“17×××90”的使用者,亦是昵称为“神秘又精壮的少年”的微信号使用者,同时可以证明谢茂城结欠郭阳露36500元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阳露与谢茂城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6日,郭阳露通过其昵称为“涵薇”的微信号向谢茂城的昵称为“神秘又精壮的少年”的微信号分别转账1000元和1400元,同时发出了3个金额为200元的微信红包。2016年2月24日,郭阳露通过其昵称为“涵薇”的微信号向谢茂城的昵称为“神秘又精壮的少年”的微信号转账1000元。2015年12月27日,郭阳露通过支付宝向实名认证为谢茂城的支付宝账号“17×××90”(后更改为“156××××2306”)转账2000元、800元、200元和400元。2016年1月12日,郭阳露通过支付宝向谢茂城转账8000元。2016年1月13日,郭阳露通过支付宝向谢茂城转账5000元。2016年1月15日,郭阳露通过支付宝向谢茂城转账3000元。2016年1月19日,郭阳露通过支付宝向谢茂城转账5777元。2016年2月11日,郭阳露通过支付宝向谢茂城转账4000元。2016年3月22日,郭阳露通过支付宝向谢茂城转账5000元。2016年4月7日,郭阳露与谢茂城的“17×××90”手机号短信通讯内容中,谢茂城表示尚欠郭阳露36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谢茂城结欠郭阳露36500元,有郭阳露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款。谢茂城在郭阳露主张权利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郭阳露主张谢茂城返还借款365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主张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谢茂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谢茂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郭阳露借款365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6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有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谢茂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志  敏人民陪审员 胡  雪  琼人民陪审员 卢  润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游秀红(代)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