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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久生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久生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久生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9767-6),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檀香路29号。法定代表人:史久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629202164),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蓬莱路302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74976.71元及利息1100元、受理费1900元、保全费1395元、执行费2524.65元,共计181896.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1896.36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