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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周遵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遵贤,男,1981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0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04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遵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0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遵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遵贤驾驶一辆无号牌轮式拖拉机搭载被害人吴某、阳某,行驶至赫章县平山乡中山村扇子田水库路段处发生侧翻,造成吴某死亡、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遵贤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巨大暴力损伤胸部造成闭合性血气胸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遵贤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事故现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2015年12月15日周遵贤与被害人吴某的丈夫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亦取得被害人吴某丈夫的谅解。2016年11月22日周遵贤与被害人阳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阳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遵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陈某、李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阳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周遵贤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遵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遵贤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遵贤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积极施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事故发生后,周遵贤与被害人吴某的丈夫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与被害人阳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吴某的丈夫以及被害人阳某的谅解,酌予对周遵贤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遵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遵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世德人民陪审员  张原月人民陪审员  肖开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