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岩与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双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040号原告:李岩,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双福,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李岩诉被告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双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