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继光与高士英、张春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光,张春云,高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光,男,1954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春云,男,1980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士英,男,1981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春云、高士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张春云、高士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人张继光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5%计算);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士英在银行的存款49700元,并支付申请人,现申请人张继光与被执行人高士英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士英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张继光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30000元,申请人张继光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被执行人高士英负担案件执行费5950元(减半收取298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