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沙岩与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岩,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20号原告:沙岩,男,回族,1985年4月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址伊宁市。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新滨河路塞外明珠14层1401室。负责人:张华,系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经理。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东晓苑迎宾大道18-1幢。法定代表人:丁鸿昌,系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218国道和304省道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李安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岩诉被告李建华、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岩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沙岩负担。审判员 马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湛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