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魏玮与李磊、樊丹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玮,李磊,樊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魏玮,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磊,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樊丹丹,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2016)豫0184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樊丹丹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北、科明路东5号楼2单元29层2901号(房产证号为:150××××5940)的房产一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55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磊、樊丹丹限期还款,但被执行人李磊、樊丹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樊丹丹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北、科明路东5号楼2单元29层2901号(房产证号为:15××40)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