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银、王启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王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杨银。被执行人王启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启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启坤应当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杨银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执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