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孙俊与姚光钰、汪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姚光钰,汪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民初72号原告:孙俊(曾用名孙进),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荣,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光钰,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汪国才,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俊与被告姚光钰、汪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荣、被告姚光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国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5月,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向数名同事借款,将20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姚光钰辩称:我与被告汪国才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我代我弟弟姚光保向原告借款,原告现金交付200000元,欠款属实,��该款系我个人债务,与汪国才无关。被告汪国才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交付款项后,被告汪国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两被告未予归还,遂成诉。另查明,被告姚光钰与汪国才系夫妻关系,双方自1983年8月18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4年11月17日在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三山区三华社区居委会证明、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了借条一张,拟证明两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被告姚光钰虽称借条系��国才出具,但亦承认自己系借款人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通过诉讼向被告催讨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1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光钰、汪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姚光钰、汪国才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