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小勇、朱启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勇,朱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汪小勇,男,50岁,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联系。被执行人朱启来,男,53岁,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联系。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汪小勇申请朱启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朱启来应支付申请人汪小勇案款196090元,承担执行费2841.35元。现因被执行人朱启来暂无履行能力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启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