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银凯与程志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凯,程志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661号原告:张银凯,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濮阳县。被告:程志奎,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原告张银凯诉被告程志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银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志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