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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何春来与罗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来,罗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356号原告何春来,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罗欢,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暂住地: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何春来与被告罗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春来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罗欢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何春来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原告何春来负担。审判员  胡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