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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4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张宁与王云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王云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680号之一原告:张宁,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志,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满族。原告张宁与被告王云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831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