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坤,曾用名龙涛,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因犯抢劫罪,2004年5月11日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盗窃罪,2007年1月5日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2016年9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唐坤、王丽君(在逃)共谋盗窃后前往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某小区处,由王丽君望风,唐坤采取用手扒、接电动车开关电线的手段,将谢某某(男,31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上述楼道内的红色“创美”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500元,唐坤分得人民币300元。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唐坤之母代其赔偿谢某某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8元。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2017年3月7日将被告人唐坤网上追逃,2017年3月9日,河北省磁县公安局刑警情报中队在磁县检查站检出被告人唐坤的尿检呈阳性即对其治安拘留,2017年3月13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从磁县看守所提出唐坤并于同月14日启程将其带回绵阳市看守所羁押。3月15日将其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人冯某某、谢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相、购车收据、情况说明、领条、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前科材料以及被告人唐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坤到案后如实陈述,当庭认罪,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2017年3月13日已羁押36日,其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祝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