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孔文浩与黎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文浩,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孔文浩,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黎光华,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孔文浩与黎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光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