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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孔文浩与黎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文浩,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孔文浩,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黎光华,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孔文浩与黎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光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