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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鼎市锦田制衣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鼎市锦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编号2141236,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新贸中心B座1309座。授权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现任董事。被执行人:福鼎市锦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星火工业园秦屿水井头片区90号。法定代表人:林阿桂,该公司执行董事。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锦田制衣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标的为13422384.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查封福鼎市锦田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秦屿镇水井头工业项目区020幢001室房地产,但由于该厂区内涉及多处违章建筑,暂无法进行拍卖。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