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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汉华、平远县城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汉华,平远县城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余南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远县城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余南珍。上诉人王汉华因与被上诉人平远县城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余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汉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汉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710元,由上诉人王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自辉审判员  罗锡芳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