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洪宾与杨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宾,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231号原告:王洪宾,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杨雷,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王洪宾与被告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洪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洪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洪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