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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朝阳与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阳,王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545号原告张朝阳,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桃,女,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阳诉被告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朝阳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