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朝阳与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阳,王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545号原告张朝阳,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桃,女,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阳诉被告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朝阳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