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晓明、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晓明于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737号原告:王强被告:王晓明于丹原告王强与被告王晓明、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强于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王强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