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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晓明、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晓明于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737号原告:王强被告:王晓明于丹原告王强与被告王晓明、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强于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王强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