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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龙鑫与陈剑波、陈建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波,张龙鑫,陈建蓉,重庆齐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波,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鑫,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陈建蓉,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审被告:重庆齐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一号附6-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031796X3。法定代表人:陈剑波,职务不详。上诉人陈剑波因与被上诉人张龙鑫、原审被告陈剑波、原审被告建蓉、原审被告重庆齐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剑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剑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剑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 菲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