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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修春诉被告王保军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修春,王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63号之二原告:袁修春,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绿锦行政村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海花苑A区**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2********。原告袁修春与被告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袁修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保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修春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袁修春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