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修春诉被告王保军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修春,王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63号之二原告:袁修春,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绿锦行政村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海花苑A区**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2********。原告袁修春与被告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袁修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保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修春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袁修春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