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品良、胡志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品良,胡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600号申请执行人胡品良,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胡志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胡品良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运输费5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信息等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