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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文祥、张建萍等与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张建萍,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03号原告:张文祥,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张建萍,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法定代表人:沈国松,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祥、张建萍诉被告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文祥、张建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祥、张建萍撤回对萧山区所前镇孔湖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张文祥、张建萍负担。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