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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黎溪镇松柏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与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溪镇松柏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溪镇松柏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松柏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尧,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叶永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许志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泰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铁源。再审申请人黎溪镇松柏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黎溪镇松柏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翠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