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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振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石桌子乡盖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振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石桌子乡盖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程亚军,程亚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振坡,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石桌子乡盖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石桌子乡盖子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林,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程亚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程亚峰,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黄振坡因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石桌子乡盖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盖子沟村委会)、程亚军、程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振坡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盖子沟村委会于2003年11月19日签订的《盖子沟村卖四道台子落叶松山林协议》不但成立,并且已经生效,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未生效,缺乏证据证明。因四道台子山林一共有多少亩落叶松,不清楚,无法计算再审申请人应一次性交多少卖与的落叶松林木价款,故在上述协议的第二条约定“此山林按设计亩数为准,交款后村鉴守意见方能审批砍伐”,来解决订立协议时无法一次交清剩余价款的问题。上述协议第二页中的“交款后合同生效”字样,意思是“村已经用欠付再审申请人的23000元作为买卖山林的预付款了,就视为已经交款,合同就生效了”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盖子沟村卖四道台子落叶松山林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了,依法合同成立,而且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协议中约定“交款后合同生效”,但并不能得出该份“协议”约定的“一次交清剩余欠款”后才生效,未交清全款合同未生效的必然结论。盖子沟村委会并未就所卖落叶松林的具体面积进行实地测量,且在与再审申请人履行协议过程中,于2007年以原林权证丢失为名,在林业局骗取了林权证并将该林木又卖与被申请人程亚军,其行为不但违约且构成不正当的阻止再审申请人与村委会的合同生效条件成就,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视为生效条件已成就。在原审中,盖子沟村委会并未否认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的效力。3.盖子沟村委会未就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效力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未生效或无效,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盖子沟村委会(甲方)与黄振坡(乙方)于2003年11月19日签订《盖子沟村卖四道台子落叶松山林协议》,该协议约定“交款后合同生效”,故,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另,该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甲方用四道台子山林每亩做价600.00元卖给乙方”、“剩余款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盖子沟村委会”,黄振坡应一次性给付除抵顶欠款本息23000元以外的价款,黄振坡未履行该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即《盖子沟村卖四道台子落叶松山林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并无不当。黄振坡诉请盖子沟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山林合同,原审判决对买卖山林合同即《盖子沟村卖四道台子落叶松山林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并未超出黄振坡的诉讼请求。综上,黄振坡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振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