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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甘兴邦、王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兴邦,王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2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姚荣,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李细科(特别授权),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甘兴邦,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王娇,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人姚荣与被申请人甘兴邦、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湘0624民初123号民事裁定,现已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湘阴县****的房屋。2017年4月6日申请人姚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荣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甘兴邦、王娇所有的位于湘阴县鹤龙湖镇顺风村的湘房权证****房屋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姚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刘湘平人民陪审员  周铁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