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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汪家凤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3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家凤,男,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家凤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家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汪家凤在重庆市某区某路104号2幢24-9其表姐龚某家借宿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龚某,在龚某反抗的过程中,被汪家凤用水果刀划伤了左脸及颈部,汪家凤强迫龚某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并告知其密码,汪家凤准备与龚某一起去取钱时,因龚某的丈夫报警,汪家凤逃离了现场并将银行卡丢弃。2016年12月30日,民警捉获被告人汪家凤,并提取一把水果刀。经鉴定,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家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捉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提取记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病历、受理回执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汪家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家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汪家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家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家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廖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