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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尚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2515号原告:尚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欠款6714元,承担车费等损失800元,合计75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价值6714元,出具欠条及销货清单各一张,承诺一月内付清。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及销货清单,该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被告张某从原告尚某处赊购装修材料欠款6600元未付,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尚某现金款陆仟陆佰元整,¥6600.00还款日期:2015年2月10日欠款人:张某欠款时间:2015年1月15日”;同年1月19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欠款114元,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名认可,以上合计欠款6714元未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付。原告遂起诉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赊购原告尚某的装修材料欠款6714元,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时付款,其拒不偿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偿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的主张,有其当庭陈述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销货清单在卷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当庭主动放弃追偿损失8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法律所赋予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欠款事实的相反证据,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偿付原告尚某欠款67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