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臧传凤,吴凤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凤,吴凤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23号原告:臧传凤.被告:吴凤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传凤诉被告吴凤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臧传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臧传凤负担。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