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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臧传凤,吴凤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凤,吴凤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23号原告:臧传凤.被告:吴凤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传凤诉被告吴凤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臧传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臧传凤负担。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