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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陈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陈荣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201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子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荣杰,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陈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樊怡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