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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尤先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下称“枝江国土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沿江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7757。法定代表人王春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小冲,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尤先耀,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尤坤林,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张春玉,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国土���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枝土资执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拆除三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46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8714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枝江市先耀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枝江市百里洲镇互助村集体土地建设果蔬加工厂,违法占地面积4678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4250平方米,一般农地区335.6平方米,城镇村建设用地92.4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枝江市百里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3月11日,枝江国土局向尤先耀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其停止建设一段时间后继续施工,现已基本建成。2016年5月3日,枝江国土局在调查占地情况后初步认定���人为非法占用农田的违法行为人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立案查处。2016年6月7日,枝江国土局向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送达枝土资执告[201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枝土资执听告[201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6月14日,枝江国土局作出枝土资执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78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以罚款87140元。2016年6月15日,枝江国土局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枝土资执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2月28日,枝江国土局向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送达枝土资执催告[2017]1-8��《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三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催告的时间履行有关义务。2017年3月15日,枝江国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枝江国土局对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作出的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8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87140元”的处罚决定,对违法主体的认定错误,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首先,在本案中,根据国土局对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及案外人周华平的询问笔录,均表明建设果蔬加工厂系枝江市先耀合作社投资,三被执行人作为合作社成员具体施工。其次,枝江市先耀果蔬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而枝江国土局对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日期为2016年5月3日,即枝江市果蔬专业合作社成立在前,枝江国土局对三被执行人立案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之规定,枝江市果蔬专业合作社已取得法人资格,可独立享受合法权益和承担义务。综上,在此案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主体应依法认定为枝江市先耀果蔬合作社,而枝江国土局对违法主体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尤先耀、尤坤林、张春玉作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8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8714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薛  建  华审判员 刘  新  建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阮  晓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