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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冉文芬与白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文芬,白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357号原告冉文芬,女,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志鹏,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虎,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南北大道工商局对面。委托代理人柴方进、田儒家,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冉文芬诉被告白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冉文芬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文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文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6元,原告冉文芬自愿承担。审判员  苏正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