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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涂清勇、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涂清勇,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3113号原告: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地址: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被告:涂清勇。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勇,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清勇、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人民陪审员  夏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