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涂清勇、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涂清勇,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3113号原告: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地址: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被告:涂清勇。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勇,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清勇、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海纳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人民陪审员 夏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