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34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住所地山海关区东大街文景园C4区。经营者:张波,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古城北马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职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颖,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与被申请人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冀0303民初34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不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复议称,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海假日酒店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依据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查档证明显示,申请人现在使用的山海关区古城东大街3-1号诉争房屋现产权人为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被申请人山海假日酒店公司,被申请人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已经取得诉争房屋的相关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第二、不先予执行不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诉争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若案件生效判决确认申请人属于非法占用诉争房屋,应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完全可以按照租赁标准计算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诉请中也是这样请求的,说明不先予执行不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其生产经营。第三,申请人现在不具备履行能力。现在申请人在诉争房屋内尚有大量货物未出售,而且申请人并没有其他经营地点,先予执行必然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因此申请人短期内不具备履行能力。综上,申请人认为,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条件,应撤销原裁定,待案件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案诉争房屋交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被申请人对本案诉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案外人山海关区民俗博物馆不享有诉争房屋的任何权利,其与复议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始终未得到产权人或被申请人的追认,因此复议申请人对诉争房屋无权占有、使用。现旅游季节将至,被申请人急需诉争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申请人无权占用本案诉争房屋,应当依法腾出本案诉争房屋,并将其交付给被申请人,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经营。本院先予执行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吕卓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