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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卫峰与朱日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峰,朱日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979号原告朱卫峰,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博白县。被告朱日昭,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峰诉被告朱日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朱卫峰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广审 判 员  冯良志人民陪审员  凌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龚文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