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胡秀萍、临沂鲁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胡秀萍,临沂鲁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310号原告:张兴华,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北城新区。被告:胡秀萍,女,其他情况不详,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鲁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临商1号10号楼。法定代表人:陶中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华与被告胡秀萍、临沂鲁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