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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赵耿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赵耿彬,赵文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9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647890。负责人:吴x,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美欣,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耿彬,男,汉族,1984年0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申请人:赵文凤,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申请人赵耿彬、赵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耿彬、赵文凤在银行的存款40100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耿彬、赵文凤在银行的存款40100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