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227号原告:刘永刚,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夏乐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与被告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刚负担。审判员 武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