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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飞与周德令、丁德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周德令,丁德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325号原告:陈飞,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周德令,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开发区。被告:丁德明,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陈飞与被告周德令、丁德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啸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