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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特4号申请人: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兴科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0027533N。法定代表人:寇峰,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为平,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黎,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金峰西路24号厂房6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64594455。法定代表人:周迭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跃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2016)宝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企业询证函”系被申请人伪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出具过该“企业询证函”,而仲裁委依据该“企业询证函”作出错误裁决,现申请撤销(2016)宝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认为“企业询证函”系伪造,但其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2016)宝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8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宝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200元;二、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四、该案本请求仲裁费1062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671元,申请人承担956元。反请求仲裁费140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一、四项共计349871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目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企业询证函”形式反馈给申请人核对,申请人核对后加盖了其印章,再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该“企业询证函”送达被申请人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2016年10月9日宝鸡仲裁委在该案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企业询证函”,作为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为:“这个是我们出具的,真实性无异议”。综上,申请人认为“企业询证函”系被申请人伪造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晓阳审 判 员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