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古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古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79号原告: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组*幢。法定代表人:王瑞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吉,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被告:成都古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银杏借到朝阳社区彩虹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杨。原告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古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古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古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兴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小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