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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濮阳县万帮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谷木朋、周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万帮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谷木朋,周翠琴,杨庆杰,姚群忠,马永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846号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濮阳县梁庄乡肖堌堆村采油四厂水站对过。组织机构代码证:35804810-5。负责人:肖学义,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孙相文,该社办公室主任。被告:谷木朋,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周翠琴,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庆杰,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尚佳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群忠,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马永庭,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谷木朋、周翠琴、杨庆杰、姚群忠、马永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梅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