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北京禹田翰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博阅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禹田翰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博阅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禹田翰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7号楼五层E01号。法定代表人安红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博阅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西广场综合楼156号。法定代表人梁殿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禹田翰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博阅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清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